1、按GB2760-2014规定,为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,可配制各种食品用香精。用量按FEMA规定(mg/kg):饮料和冷饮2.0;糖果、明胶甜食和布丁6.0;焙烤制品8.0;人造奶油5.0;蜜饯和涂抹食品2.0。
2、本品天然存在于许多植物中,啤酒花、奶制品及发酵制品中。在白酒中一般含量在4-11mg/L。本制品在白酒中使酒体后味协调、增厚,与其他酸类物质协调起到圆润酒体、后味悠醇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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